2007年1月13日 星期六

邏輯方法-三續(Part II)

接之前沒整理完的,順便試用新的續篇表示法>0<...
上一篇最後提到False analog,本來應該舉例說明的,不過別人的例子比我自己想的清楚,所以這裡只講述一些個人的感想。
基本上類比謬誤的情形,大半是因為用來類比的例子,有某些特性上的不同,所以會留下漏洞讓別人反擊。在上課時,有一個例子是美國小羅斯福總統(Franklin D. Roosevelt)所主導的新政(New Deal)。論者引用小羅斯福所主導的新政作為例子,用以支持一個以無差別的縮編政府部門預算為手段,以期縮減赤字(deficit-reduction)的政策實施,但反駁者則指出羅斯福新政的成功,不能夠證明其他類似的政策也會成功(背後的理由可能是時空環境的不同)。當然,如果試圖用這種方式反駁,舉例與實際情況不同之處就必須是影響推論的重點之一,不然也沒有什麼意義。

4.模稜兩可:
模稜兩可(vagueness),在我個人的感想來說,比較像是文字上的不精確所造成的,不太能說是邏輯上的錯誤。用中文世界的例子來說,網路上的注音文就是一個很好的模稜兩可的例子(但是在正常的中文之中,除非刻意使用雙關語,或是將前後文去掉,不然不太可能會有這種問題)。不過麻煩的地方也就在這裡,因為我們畢竟不是美國人,不太可能了解美國人在用字遣詞上的一些習慣與想法,也不容易去判斷不精確的地方在何處。例如課堂上的例子:branches of government。這個branches of government,可能指的是政府所擁有的權力﹣﹣亦即與三「權」分立,或五「權」憲法中的「權」是同樣的抽象名詞;然而也有可能是指政府的各種不同的部門(實體分支)。於是當我們說到「憲法的三權,分散於政府的各部門中。」這樣的句子的時候,中文當然沒什麼錯,但用英文表示的時候,就會有所謂模稜兩可的狀況。

5.可比較性的謬誤:
有關「可比較性的謬誤」,其實很類似之前所提的「類比謬誤」,同樣是要找出事物之間本質上的不同。舉例而言,某人主張防洪工程沒有用,因為有作防洪工程的地方,因淹水所受的損失,比沒有做防洪工程的地方來得多。問題在於,那些沒有作防洪工程的地方,可能根本不會淹水,你不能用那些不會淹水的地方來與常年淹水的地方加以比較。那麼,「可比較性的謬誤」與「類比謬誤」的差異在那裡?我覺得「可比較性」是在「討論的主題」之間做比較,而「類比」則是在「討論的主題」與佐證用的「例子」之間做比較,這是差異所在。

6.重覆計算:
意即當兩個或以上的集合(群組),擁有共同的成員時,直接將個別集合的成員數目相加,當作全體的總數。這其實算是一種數學上的錯誤。舉個簡單的例子:以集合A代表小於10的正奇數,則其成員有{1, 3, 5, 7, 9},以集合B代表小於10的正整數,則其成員有{1, 2, 3, 4, 5, 6, 7, 8, 9};現在我們要計算A和B的成員總數,若是直接以 5 + 9 = 14 做為答案,就犯了重覆計算的錯誤。

7.報告數據的謬誤:
「發現一隻蟑螂,代表後面還有上百隻蟑螂。」這句話很直接的點出了依據報告數據所下的結論,背後所隱藏的問題。課堂上的例子:「儘管美國人口數較多,英國因燥鬱症(manic-depressive)而就醫的人數,是美國的九倍」。由這樣一句話,我們是否可以推出「英國人,或是生活在英國,比較容易罹患燥鬱症」這樣的結論?其實是不行的,因為罹患燥鬱症者,並不一定會去就醫(以美國而言,高昂的醫療費用,可能是患者不願就醫的原因,而以亞洲的情形來說,社會看法的壓力會阻止患者就醫),如果沒有就醫就不會被計入報告中,因此不能據此驟下結論。
與此相類似的謬誤,還有一個就是「專家的意見」(Appeal to Authority)。不過通常用來反駁專家意見的理由,多半是認為專家的意見不正確,或是領域不同,或是「不具名的專家」...之類的。也就是直接挑戰立論者所提出的根據。而在「報告數據的謬誤」之中,立論者的根據是無可反駁(因為報告本身是正確的,可信的)。唯一能做的就是指出「報告」與「事實」是有落差的。

8.文不對題:
這一段要參考一下Stephen's Guide to Logical Fallacies的內容,因為我覺得一般人大多都了解「文不對題」是怎麼一回事,同時也很愛用這一招...XD,根本不需我多作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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